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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三節 運費分配

§ 37–415

37
鐵運費之分配,以鐵運費預算證明卡 (格式如附件三,以下簡稱鐵運卡) 辦理,鐵運卡之頒發收繳,均應登記帳籍,其範例如附件四。
38
運輸署製印鐵運卡,按照鐵運計畫所核定預算數,先分配二分之一數量予各預算編造單位,餘以使用完畢之舊卡備文換發新卡,並由陸總部後勤司令部補給署印製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 (格式如附件五) ,以供各單位填用。
39
國防部得控制鐵運費總額百分之十,以作支援緊急任務之用。
40
為便於結報,鐵運卡陸總部分配至相當軍團級單位,各陸軍獨立旅及其所屬下轄單位,如需鐵運卡時應向其上級單位領用之,其餘各總部比照辦理。
41
鐵運卡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檢附報紙一份及議處失職人員之人勤令,層送運輸署轉知地區運輸單位登記停止使用暨轉報國防部列管備查。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