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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二節 運費申請

§ 33–364

33
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於年度開始十二個月前,協調運輸署,擬定「鐵路運輸判斷」,並與主計單位協調決定鐵運費概算額度,作為年度鐵路運輸計畫 (以下簡稱鐵運計畫) 編造之依據。
34
國軍各單位之年度鐵運計畫 (格式如附件二) 依照年度施政計畫之作戰訓練演習、補給、動員及後送各項計畫中人員及軍品,必須使用鐵路運輸者,詳實編列之;如正常運補不敷使用時,由各總部於年度終了前三個月編列計畫呈報國防部發。
35
國軍各單位、年度鐵運計畫送由各總部彙編,於年度開始五個月前完成後,送運輸署,陸軍總司令部 (以下簡稱陸總部) 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完成,呈報國防部核定
36
年度鐵運計畫由陸軍總部編報經國防部核定後印發各單位實施。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