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製印鐵運卡,按照鐵運計畫所核定預算數,先分配二分之一數量予各預算編造單位,餘以使用完畢之舊卡備文換發新卡,並由陸總部後勤司令部補給署印製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 (格式如附件五) ,以供各單位填用。
根據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 38 條,運輸署將製印鐵運卡,並按照鐵運計畫所核定的預算數量,分配給預算編列單位的二分之一數量,餘下的則使用完畢的舊卡備文換發新卡。此外,陸軍總司令部後勤司令部補給署也負責印製供國軍使用的鐵運費付款憑單,該憑單的格式可參考附件五。其中,各單位需使用這些鐵運卡和鐵運費付款憑單進行相應的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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