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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一節 申運權限

§ 4–52

4
國軍官兵申請運輸之權責如下: 一、營或相當等級單位主官:六至四十九個人。 二、旅 (團) 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連以下。 三、師、獨立旅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營以下。 四、軍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旅 (團) 。 五、軍團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師 (獨立旅) 。 六、超過師級以上部隊或超越軍團防區者,須由軍團或相當等級單位填註奉准文號,始可申請運輸。
5
國軍軍品運輸,依下列權責申請: 一、國軍旅 (團) 級以上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有申請運輸本單位經常軍品及裝備與承發軍品之權。 二、國軍各級單位對支援作戰急需之軍品,為爭取時效,各級運輸單位應先行運輸,再循作業程序補辦手續。 三、軍品除經各總司令部、軍管區 (海岸巡防) 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各總部) 以上權責單位准,地區補給單位不得超越作戰區運輸。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