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二節 承運權限

§ 6–83

6
運輸署之承運權限如下: 一、依據補給計畫,動 (復) 員計畫,部隊機動 (調防) 訓練計畫,訂頒人員與補給品之配運計畫。 二、發超過地區運輸單位承運權限之運輸許可。 三、接受外島及作戰區之運輸申請。 四、接受或臨時專案部隊人員、裝備、軍品之運輸申請。 五、接受部隊一旅、軍品八百零一噸、車輛五十一輛以上之運輸申請。
7
陸軍各地區運輸單位,負責執行配運計畫或運輸許可核定範圍之運輸。
8
地區運輸單位及所屬駐站運輸軍官之承運權限如下: 一、執行配運計畫或運輸許可核定範圍之運輸。 二、擔任港口清運作業,及國外物資第二階段接運。 三、各地區運輸單位,有承運一個旅以下部隊,駐站運輸軍官有承運一營以下部隊 (均含裝備) 之鐵運權。 四、各地區運輸單位,有承運八百噸以下軍品或五十輛以下車輛;駐站運輸軍官有承運四百噸以下軍品或二十輛以下車輛之鐵運。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