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之承運權限如下: 一、依據補給計畫,動 (復) 員計畫,部隊機動 (調防) 訓練計畫,訂頒人員與補給品之配運計畫。 二、核發超過地區運輸單位承運權限之運輸許可。 三、接受外島及作戰區之運輸申請。 四、接受或臨時專案部隊人員、裝備、軍品之運輸申請。 五、接受部隊一旅、軍品八百零一噸、車輛五十一輛以上之運輸申請。
鐵路運輸作業規則第6條規定了運輸署的承運權限。根據該規則,運輸署的承運權限包括以下項目: 1. 根據補給計畫、動員計畫、部隊機動訓練計畫,以及人員與補給品配運計畫的規定,進行配運。 2. 核發超過地區運輸單位承運權限的運輸許可證。 3. 接受外島和作戰區的運輸申請。 4. 接受臨時專案部隊的人員、裝備、軍品的運輸申請。 5. 接受部隊一旅、軍品八百零一噸、車輛五十一輛以上的運輸申請。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運輸署具有相關的運輸權限,可以根據計畫和需求進行各種運輸工作。例如,在動員計畫中,運輸署可以根據需要配送人員和補給品。此外,運輸署還有權核發被運輸部門超過其權限的運輸許可證,以確保運輸工作的順利進行。另外,運輸署可以接受來自外島和作戰區的運輸申請,以及臨時專案部隊的運輸需求。最後,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運輸署可以接受部隊一旅、軍品超過八百零一噸或車輛超過五十一輛的大型運輸申請。 參考資料: 《陸軍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 "公告確定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六條自108年11月1日生效"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p=27916&fl&HTML&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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