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五節 鐵運核實

§ 15–206

15
鐵運記帳付費整車之軍品及人員,駐站運輸軍官應實後,再行啟照。鐵運自行付現整車之軍品,駐站運輸軍官負責協助配車,以杜絕浪費。
16
運輸署負責所有鐵路運輸實工作之督導、考核及派員實施稽查,並辦理核實成果月報之審查彙報。
17
陸軍地區運輸單位及所屬駐站運輸軍官,負責轄區內軍運實業務之督導與執行,並將每月核實成果於次月十日前填二份報運輸署彙呈。
18
陸軍各運輸單位或駐站運輸軍官執行實工作,得視需要協調申運權責單位派員共同實施之。
19
人員及軍品之實工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零星官兵運輸,由部隊領隊人員會同駐站運輸軍官,確實清查人數後,再行辦理起運手續。 二、部隊運輸,仍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為原則,但專列或附 (加) 掛運輸時,應由部隊相關部門先自行核實;運輸單位核實人數,認為有再清查必要,在不影響發車時刻情形下,得會同部隊現場負責人重新核實。 三、軍品運輸,承運運輸權責單位,先作計畫核實,駐站運輸軍官依實際裝載內容並針對輸具型式,會同申運單位負責裝載人員,實施現場核實裝車,訖站運輸軍官則應根據運輸文件記載,再行核對,以杜絕浪費。
20
鐵路軍運實人員差旅費、誤餐費支報規定由運輸署另訂之。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