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及軍品之核實工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零星官兵運輸,由部隊領隊人員會同駐站運輸軍官,確實清查人數後,再行辦理起運手續。 二、部隊運輸,仍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為原則,但專列或附 (加) 掛運輸時,應由部隊相關部門先自行核實;惟運輸單位核實人數,認為有再清查必要,在不影響發車時刻情形下,得會同部隊現場負責人重新核實。 三、軍品運輸,承運運輸權責單位,先作計畫核實,駐站運輸軍官依實際裝載內容並針對輸具型式,會同申運單位負責裝載人員,實施現場核實裝車,訖站運輸軍官則應根據運輸文件記載,再行核對,以杜絕浪費。
根據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19條,該條款主要是針對鐵路軍事運輸中人員和軍品的核實工作進行規範。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於零星官兵的運輸,必須由部隊領隊人員和駐站運輸軍官共同確實清查人數後,才能進行起運手續。 二、對於部隊的運輸,基本上仍應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但對於專列或者附加運輸的情況,部隊相關部門應先自行核實,運輸單位在核實人數後,如果認為有再次清查的必要,在不影響發車時刻的情況下,可以與部隊負責人重新核實。 三、對於軍品的運輸,負責承運運輸的單位在計畫運輸前應進行核實,在現場裝載時,駐站運輸軍官根據實際裝載內容和輸具型式,與申運單位負責裝載人員一起進行現場核實裝車。完成裝載後,站運輸軍官則根據運輸文件上的記載再次進行核對,以防止浪費的發生。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國防部軍事法規典》第274章第6節第3條,鄰近海島地區的軍品運輸應受到嚴格監管,以保障海島地區的軍事安全和運輸效率。這種情況下,部隊在進行軍品運輸時可能會更加謹慎地進行核實,並且需要與相關單位密切合作,以確保核實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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