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各運輸單位或駐站運輸軍官執行核實工作,得視需要協調申運權責單位派員共同實施之。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 18 條規定,陸軍各運輸單位或駐站運輸軍官執行核實工作時,可以視需要協調申運權責單位派員共同實施。這意味著在進行運輸任務時,運輸單位或駐站運輸軍官可以與相關的負責申運的單位合作,一起進行核實工作。具體的實施方式和條件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軍事運輸作業規範和指導文件才能做進一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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