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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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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各運輸單位或駐站運輸軍官執行實工作,得視需要協調申運權責單位派員共同實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 18 條規定,陸軍各運輸單位或駐站運輸軍官執行核實工作時,可以視需要協調申運權責單位派員共同實施。這意味著在進行運輸任務時,運輸單位或駐站運輸軍官可以與相關的負責申運的單位合作,一起進行核實工作。具體的實施方式和條件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軍事運輸作業規範和指導文件才能做進一步的解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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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 18 條規定:「陸軍各運輸單位或駐站運輸軍官執行核實工作,得視需要協調申運權責單位派員共同實施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