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地區運輸單位及所屬駐站運輸軍官,負責轄區內軍運核實業務之督導與執行,並將每月核實成果於次月十日前填二份報運輸署彙呈。
根據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 17 條,該條規定了陸軍地區運輸單位及所屬駐站運輸軍官的職責和義務。他們負責監督和執行所轄區域內的軍運核實業務,並且每月將核實的成果在次月的十日前填寫兩份報告,提交給運輸署進行彙報。 這項規定保證了陸軍運輸單位和駐站運輸軍官能夠有效地監督和執行核實業務,並定期向上級機關報告,以確保軍運業務的順利運作。該規則的目的是確保軍運核實工作能夠按時準確地完成,並提供及時的報告給運輸署,以便進行相應的統計和決策。 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本身,以及相關的軍事運輸相關文件和指示。該規則的目的是確保軍事運輸的順利進行,核實業務的準確性和效率。一個可能的範例是,陸軍地區運輸單位和駐站運輸軍官根據該條規定執行核實業務,並在每月十日前準時提交報告給運輸署,以彙總整個地區的核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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