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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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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考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4 年 03 月 20 日
軍人監獄規則 第十二章 考核
§ 73–74
共 2 條
第 73 條
開啟 ›
監獄對
受刑人
,應施以縝密之考
核
,並應從行為之表現,深入觀察其思想、行狀、意識之傾向,掌握其動態。
第 74 條
開啟 ›
監獄對
受刑人
之考
核
,應逐一詳實記載,以其考核紀錄,作為行刑處遇之依據。 監獄對受刑人之考核,應由戒護官士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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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賞罰及賠償
§ 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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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特赦減刑及假釋
§ 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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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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