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一 節 廠商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廠商登記
-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組織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工廠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五、公司、商業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六、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七、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二份。 三、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二份。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應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應將生產機器及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如有未經完稅菸酒,應繳清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始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