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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應將生產機器及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如有未經完稅菸酒,應繳清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如有違章案件,應結案,始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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