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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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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應將生產機器及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如有未經完稅菸酒,應繳清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如有違章案件,應結案,始准註銷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7條的規定,產製廠商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時,需要一併報明生產機器及存餘原料的讓售或存置情形。如果有未經完稅的菸酒,則需要繳清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如果有違章案件,在結案之前是不准許註銷登記的。 依據財政部98年3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18090號令,產製廠商在申請註銷登記時,應當將生產機器及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此外,根據菸酒稅法第19條第5款,如果產製廠商有違章案件,則需要俟案件結束之後才能註銷登記。 範例:如果一家菸酒廠商決定要結束營業並申請註銷登記,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7條,該廠商必須向稽徵機關報告他們的生產機器和存貨原料的情況。如果廠商還有未完稅的菸酒,則需要先繳清相應的稅款和菸品健康福利捐款。此外,如果廠商有任何違章案件,他們需要等這些案件結束後才能正式註銷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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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7 條規定:「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應將生產機器及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