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 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他遷不明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或撤銷、廢止許可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登記。但經查獲有未稅存貨、欠繳菸酒稅或違章未結之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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