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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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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了以下情況的處罰:納稅義務人若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的規定申請登記,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通知其按照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可以連續處罰。此法條主要是為了確保納稅義務人依法進行登記、報告和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等。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例如,如果一個菸酒業者沒有按照菸酒稅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登記,稽徵機關可以對其處以罰鍰,並要求其重新申請登記。 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個產製菸酒的廠商未按照菸酒稅法第十一條的要求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稽徵機關可以處以罰鍰,並要求其立即補辦或改正相關事項。

立法沿革 1

(0890328 制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

立法理由明定未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產品登記、未依本法第二十條授權訂定之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未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應處以行為罰。

(0890328 制定)

明定未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產品登記、未依本法第二十條授權訂定之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未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應處以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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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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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法第 16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稅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