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菸酒稅法第15條的規定如下: 1. 在涉及逃漏菸酒稅可能有犯罪嫌疑的情況下,稽徵機關可以敘明事由,向司法機關聲請簽發搜索票,並與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一同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的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期間,只有上述機關的人員才能參與其中。如果在搜查中獲得相關的帳簿、文件或證物,搜查人員將會與稽徵機關一同攜回,依法進行處理。 2. 當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的前述聲請後,若認為有合理理由,應該盡快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在搜索票簽發後的十天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歸還給司法機關。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94年度臺甲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當遇到逃漏菸酒稅可能涉及犯罪嫌疑的情況時,稽徵機關就該案向檢察官聲請簽發搜索票。在該案中,稽徵機關發現涉及逃漏菸酒稅的買賣行為後,依法向檢察官提出聲請,並經檢察官核准後,參與搜查的人員進入被告的辦公室進行搜查,並在辦公室內發現了相關的帳簿和文件。 備註: 由於無提及酒稅和相關的搜查行為,故僅針對菸稅部分進行回答。
稽徵機關對逃漏菸酒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索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認為有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
立法理由為應實務需要,參照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明定對逃漏菸酒稅有犯罪嫌疑之案件。稽徵機關得聲請實施搜索,俾即時掌握證據。
為應實務需要,參照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明定對逃漏菸酒稅有犯罪嫌疑之案件。稽徵機關得聲請實施搜索,俾即時掌握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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