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逾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根據菸酒稅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產製廠商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在三天內補繳或補報。如果到期仍未辦理,主管稽徵機關應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在限期內繳納。如果到期仍未繳納,主管稽徵機關可以停止該產製廠商的菸酒出廠,直到稅款全部繳清為止。 參考資料:菸酒稅法 第14條
產製廠商逾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立法理由一、明定未繳納稅款或未申報案件,主管稽徵機關之處理程序。 二、產製廠商對於核定補徵之稅額,屆期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一、明定未繳納稅款或未申報案件,主管稽徵機關之處理程序。 二、產製廠商對於核定補徵之稅額,屆期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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