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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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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逾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稅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產製廠商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在三天內補繳或補報。如果到期仍未辦理,主管稽徵機關應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在限期內繳納。如果到期仍未繳納,主管稽徵機關可以停止該產製廠商的菸酒出廠,直到稅款全部繳清為止。 參考資料:菸酒稅法 第14條

立法沿革 1

(0890328 制定)

產製廠商逾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立法理由一、明定未繳納稅款或未申報案件,主管稽徵機關之處理程序。   二、產製廠商對於核定補徵之稅額,屆期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0890328 制定)

一、明定未繳納稅款或未申報案件,主管稽徵機關之處理程序。   二、產製廠商對於核定補徵之稅額,屆期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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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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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法第 14 條規定:「產製廠商逾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補繳或補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稅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