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了產製廠商應於每月15日之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口應稅菸酒的納稅義務人則需要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在徵收關稅時代徵。此外,該條還規定了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的菸酒時,拍定人需要在提領之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參考資料: 菸酒稅法 財政部菸酒稅相關法規解釋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進口應稅菸酒,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拍定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產製廠商繳納與申報菸酒稅之程序,以利稽徵。 二、第二項明定進口應稅菸酒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 三、第三項明定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由拍定人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一、第一項明定產製廠商繳納與申報菸酒稅之程序,以利稽徵。 二、第二項明定進口應稅菸酒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 三、第三項明定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由拍定人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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