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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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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補徵金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 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 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稅法第19條,如果納稅義務人涉及以下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情形之一,除了需要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還需要處以一倍至三倍的罰鍰: 1. 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生產應稅菸酒出廠。 2. 在第十四條規定的停止出廠期間內,擅自生產應稅菸酒出廠。 3. 國外進口的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4. 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轉作他用。 5. 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表不符。 6. 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 7. 菸酒稅類別申報不實。 8. 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情形。 其中,裁罰金額或倍數的具體計算規定可參考財政部發布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的情形,裁罰金額或倍數按照所漏稅額處以2倍罰鍰。同時,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訓釋,菸酒稅法第19條第6款規定的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的情形,裁罰金額或倍數按照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 參考資料: - 菸酒稅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2). - 菸酒稅稽徵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16). - 財政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https://www.mof.gov.tw/taxBack-C/caaaq/c_38.html).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3

(0890328 制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稅者。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者。   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者。   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者。   八、其他違法逃漏稅者。

立法理由明定各漏稅行為之處罰。

(0910514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者。   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者。   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者。   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

立法理由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如納稅義務人有逃漏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情事,除補徵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應處以罰鍰,爰增訂納稅義務人逃漏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處罰規定。

(1140107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   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   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

立法理由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爰將罰鍰裁處倍數由原「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至其裁量基準,將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另配合法制體例,刪除原各款「者」文字。

(0890328 制定)

明定各漏稅行為之處罰。

(0910514 修正)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如納稅義務人有逃漏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情事,除補徵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應處以罰鍰,爰增訂納稅義務人逃漏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處罰規定。

(1140107 修正)

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爰將罰鍰裁處倍數由原「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至其裁量基準,將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另配合法制體例,刪除原各款「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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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法第 19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稅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