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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納稅義務人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加徵滯納金
  2. 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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