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加徵滯納金。
- 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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