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有關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根據菸酒稅法第20條,有關菸酒稅法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事項的規則,由財政部制定。這意味著菸酒稅法的具體細節和執行辦法由財政部來規定和制訂。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財政部有權制定相關的細則和規章,以確保菸酒稅的有效徵收和管理。相關的參考資料可參考菸酒稅法本身以及財政部所訂定的相關法規和政策文件。
本法有關登記及稽徵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擬訂菸酒稅稽徵規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菸酒稅之稽徵程序,應予詳細規範,爰參照貨物稅條例第三十六條授權訂定稽徵規則,俾徵納雙方遵循。
本法有關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菸酒稅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有關事項,屬稽徵作業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未涉及重要政策,尚毋須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參照貨物稅條例第三十六條由財政部定之立法例修正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菸酒稅之稽徵程序,應予詳細規範,爰參照貨物稅條例第三十六條授權訂定稽徵規則,俾徵納雙方遵循。
菸酒稅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有關事項,屬稽徵作業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未涉及重要政策,尚毋須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參照貨物稅條例第三十六條由財政部定之立法例修正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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