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根據菸酒稅法第20-1條,修正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實施。根據該條規定,對於適用第七條規定課徵的菸酒稅,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款收入,將撥入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根據這項法令,稅款的收入將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菸酒稅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 - 這是菸酒稅法的最新修正版本,包括了第20-1條的相關內容。 - 連結:www.lawbank.com.tw/News.aspx?pageId=1.3.6&l=0&no=246 範例: 根據這項修正條文,假設某菸酒廠商所產製的菸酒,每千支的徵稅額為新臺幣600元,如果該稅款的收入達到特定金額,則根據這項條例,相應的款項將撥入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的支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籌措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爰定明本次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整至每千支(每公斤)徵收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如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特種基金尚未設置,前開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應撥入衛生福利部設置之特種基金,作為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使用。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籌措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爰定明本次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整至每千支(每公斤)徵收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如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特種基金尚未設置,前開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應撥入衛生福利部設置之特種基金,作為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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