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
依照菸酒稅法第7條規定,菸酒稅的徵收項目及稅額如下: 1. 紙菸:每千支徵收新台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2. 菸絲: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3. 雪茄: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4. 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或每千支徵收新台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根據兩者中較高的金額計算。 例如,一款菸品的重量為100克,則應徵收菸酒稅一千五百九十元。又或者,一款菸品的數量為500支,則應徵收菸酒稅一千五百九十元。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立法理由一、菸草係製造菸品之原料,本身並非菸製品,民國三十五年制定貨物稅條例時,尚有人自行購買菸草切絲吸用,為課稅公平及防止逃漏,乃將其列為課稅項目,惟目前國民生活水準提高,原先立法考量之因素已不存在,爰不予列為課徵菸稅之項目。 二、菸依其成品型態之不同分為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四類,仿各國課徵體例,採從量課徵。 三、依據現行專賣利益收入水準,擬訂各項菸品之從量稅額。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立法理由基於菸品對人體之危害,各國對於菸品普遍課徵特種消費稅性質之稅捐,期藉由價格之提高,影響消費行為,抑制其對菸品之消費,且為加強其課稅效果,亦有調漲菸品稅捐之趨勢。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統計,我國目前菸品稅捐占菸價比重為百分之五十四,與世界銀行建議菸品稅捐應占菸價百分之六十七至百分之八十之比重相較,我國菸品稅捐負擔尚有調高之空間,且參考國民健康署九十六年委託研究結果,調漲菸捐二十五元得減少七十四萬人吸菸: (一)現行菸捐與菸酒稅均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考量,並兼顧政府一般財政收入運用。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已分別於九十五年及九十八年調整菸捐應徵金額,由每千支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調高至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而菸品菸酒稅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迄今未曾調整。歷次菸捐之調漲,因對菸品消費量產生抑制效果,已造成菸品菸酒稅稅收之減損,從九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止,菸品健康福利捐增加二百四十億元,菸稅則減損四十三億元,損及政府一般財政收入。 (二)經參酌世界銀行對菸品稅捐應占菸價比重之建議標準,爰修正第一項文字,酌予調高各類菸品由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為每千支(每公斤)一千五百九十元。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他菸品按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菸品健康福利捐,從高課徵;復考量其他菸品態樣不一,為避免按「支數」計算應徵稅額大於按「重量」計算之稅額,卻以較低之重量計算稅額課徵菸酒稅而形成低價菸,爰修正第四款,定明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
一、菸草係製造菸品之原料,本身並非菸製品,民國三十五年制定貨物稅條例時,尚有人自行購買菸草切絲吸用,為課稅公平及防止逃漏,乃將其列為課稅項目,惟目前國民生活水準提高,原先立法考量之因素已不存在,爰不予列為課徵菸稅之項目。 二、菸依其成品型態之不同分為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四類,仿各國課徵體例,採從量課徵。 三、依據現行專賣利益收入水準,擬訂各項菸品之從量稅額。
基於菸品對人體之危害,各國對於菸品普遍課徵特種消費稅性質之稅捐,期藉由價格之提高,影響消費行為,抑制其對菸品之消費,且為加強其課稅效果,亦有調漲菸品稅捐之趨勢。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統計,我國目前菸品稅捐占菸價比重為百分之五十四,與世界銀行建議菸品稅捐應占菸價百分之六十七至百分之八十之比重相較,我國菸品稅捐負擔尚有調高之空間,且參考國民健康署九十六年委託研究結果,調漲菸捐二十五元得減少七十四萬人吸菸: (一)現行菸捐與菸酒稅均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考量,並兼顧政府一般財政收入運用。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已分別於九十五年及九十八年調整菸捐應徵金額,由每千支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調高至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而菸品菸酒稅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迄今未曾調整。歷次菸捐之調漲,因對菸品消費量產生抑制效果,已造成菸品菸酒稅稅收之減損,從九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止,菸品健康福利捐增加二百四十億元,菸稅則減損四十三億元,損及政府一般財政收入。 (二)經參酌世界銀行對菸品稅捐應占菸價比重之建議標準,爰修正第一項文字,酌予調高各類菸品由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為每千支(每公斤)一千五百九十元。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他菸品按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菸品健康福利捐,從高課徵;復考量其他菸品態樣不一,為避免按「支數」計算應徵稅額大於按「重量」計算之稅額,卻以較低之重量計算稅額課徵菸酒稅而形成低價菸,爰修正第四款,定明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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