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菸酒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 四、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 五、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根據菸酒稅法第6條的規定,已納菸酒稅的菸酒在以下情況下可以退還原本納入的菸酒稅: 1. 運銷國外。 2.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的原料。 3. 滯銷退廠後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 4. 因故變損或品質不符合政府規定,經銷毀。 5. 產製或進口廠商在運送或存儲菸酒的過程中遇到火災、沉船或其他不可抵抗的災害,導致物體毀損。 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它明確了在上述情況下對已納菸酒稅的退稅程序和要求。
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菸酒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 四、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 五、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立法理由一、明定已納稅之菸酒,應予退還原納稅款之情形。 二、菸酒稅屬消費稅,於運銷國外、退廠整理或加工製造、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規定經銷毀者及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物體消滅者等情形,該項菸酒均未消費,已納之稅款應准予退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已納稅之菸酒,應予退還原納稅款之情形。 二、菸酒稅屬消費稅,於運銷國外、退廠整理或加工製造、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規定經銷毀者及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物體消滅者等情形,該項菸酒均未消費,已納之稅款應准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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