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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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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稅法第5條,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範例:將菸酒用作生產其他應稅菸酒的原料。 二、運銷國外者。 範例:將菸酒銷售至國外。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範例:將菸酒用於參加展覽,展覽結束後將原件運回製造廠或出口。 四、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 範例:旅客自國外攜帶的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的自用菸酒,數量未超過政府規定的限制。 依據菸酒稅法第5條,符合上述情形的菸酒將不需要繳納菸酒稅。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890328 制定)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

立法理由一、明定菸酒稅之免稅範圍。   二、為免重複課稅,爰於第一款明定,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俟另一應稅菸酒出廠時再課稅。   三、菸酒稅屬內地消費稅,故運銷國外及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因未在國內消費,應不予課稅,爰訂定第二款及第三款。   四、參照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對年滿二十歲之旅客入境,及調岸船員攜帶自用之菸酒,在限量規定以內准予免徵菸酒稅,爰訂定第四款,以臻明確。

  • 攜帶名詞
(0890328 制定)

一、明定菸酒稅之免稅範圍。   二、為免重複課稅,爰於第一款明定,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俟另一應稅菸酒出廠時再課稅。   三、菸酒稅屬內地消費稅,故運銷國外及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因未在國內消費,應不予課稅,爰訂定第二款及第三款。   四、參照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對年滿二十歲之旅客入境,及調岸船員攜帶自用之菸酒,在限量規定以內准予免徵菸酒稅,爰訂定第四款,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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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法第 5 條規定:「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稅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