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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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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二、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五、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2. 2.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菸酒,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稅法第4條規定了菸酒稅的納稅義務人。根據該條規定: 1. 國內產製之菸酒的納稅義務人是產製廠商。 2. 委託代製之菸酒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之產製廠商。 3. 國外進口之菸酒的納稅義務人是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4. 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的納稅義務人是拍定人。 5. 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是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國內產製菸酒的廠商要納稅,那麼該廠商就是菸酒稅法第4條第1款所指的納稅義務人。另外,如果有一家廠商將菸酒的製造委託給其他廠商代製,且該委託廠商同時為產製應稅菸酒的廠商,那麼該委託廠商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這是菸酒稅法第4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況。

立法沿革 1

(0890328 制定)

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二、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五、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菸酒,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立法理由明定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拍賣名詞
(0890328 制定)

明定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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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法第 4 條規定:「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二、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稅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