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4條規定了菸酒稅的納稅義務人。根據該條規定: 1. 國內產製之菸酒的納稅義務人是產製廠商。 2. 委託代製之菸酒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之產製廠商。 3. 國外進口之菸酒的納稅義務人是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4. 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的納稅義務人是拍定人。 5. 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是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國內產製菸酒的廠商要納稅,那麼該廠商就是菸酒稅法第4條第1款所指的納稅義務人。另外,如果有一家廠商將菸酒的製造委託給其他廠商代製,且該委託廠商同時為產製應稅菸酒的廠商,那麼該委託廠商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這是菸酒稅法第4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況。
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二、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五、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菸酒,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立法理由明定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
明定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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