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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2.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者。 二、在廠內加工為應稅產品者。 三、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者。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 五、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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