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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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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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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
徵收
之。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
消費者
。 二、在廠內加工為
非
應稅產品者。 三、在廠內因依法
強制執行
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
持有
者。 四、產製廠商申請
註銷
登記時之庫存菸酒。 五、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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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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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課稅項目及稅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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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稽徵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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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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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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