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菸酒稅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2.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者。 二、在廠內加工為應稅產品者。 三、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者。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 五、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菸酒稅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