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根據菸酒稅法第8條,該法條規定了酒的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不同種類的酒類有不同的徵稅金額。 首先,釀造酒類的課稅項目包括啤酒和其他釀造酒。啤酒的徵稅金額為每公升新臺幣二十六元;其他釀造酒則根據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其次,蒸餾酒類的徵稅金額為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再次,再製酒類的課稅項目按酒精成分分為超過百分之二十和在百分之二十以下兩種情況。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則根據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此外,料理酒的徵稅金額為每公升新臺幣九元。 另外,其他酒類根據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最後,酒精的徵稅金額則為每公升新臺幣十五元。 這些稅金金額根據菸酒稅法第8條的規定所訂定。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例看看這些稅金金額的應用。例如,一家生產啤酒的公司一個月生產了1000公升的啤酒,根據菸酒稅法第8條的規定,該公司需要支付的稅金總額為1000公升 x 新臺幣二十六元 = 新臺幣26000元。這個例子展示了菸酒稅法第8條的具體應用場景。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米酒:每公升稅額逐年調整徵收如下: (一)民國八十九年起:新臺幣九十元。 (二)民國九十年起: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三)民國九十一年起: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民國九十二年起: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五、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二元。 六、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七、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一元。
立法理由一、酒依其製造方法及使用原料之不同,分為釀造酒類、蒸餾酒類、再製酒類、米酒、料理酒、其他酒類及酒精七大類。仿各國課徵體例,採從量課稅,以簡化稽徵。 二、依據現行專賣利益收入水準,擬訂各類酒之從量稅額。 三、米酒依其製造方法,原應屬蒸餾酒,惟為避免以蒸餾酒類課稅,可能引發價格上漲之衝擊,經我國於WTO入會案諮商過程中,極力爭取,已獲同意保有五年之調適期,爰訂定分年調整其從量稅額。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四款米酒應徵稅額之規定,配合第二條米酒分類之修正刪除,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五款至第七款分別修正款次為第四款至第六款,並作下列修正: (一)我國料理酒僅需加鹽百分之零點五,風味與米酒相同,且因非供直接飲用,與一般飲用酒能作明顯區隔,其稅額遠較米酒等蒸餾酒為低;為能引導消費者烹調使用料理酒,以降低對米酒之需求,爰修正原條文第五款,調降料理酒之從量稅額為每公升新臺幣九元,使料理酒有降價空間,以促其推廣。 (二)酒精係製酒之原料,惟常供流用產製私酒,或被部分業者直接販售,擾亂酒類市場秩序,爰修正酒精從量稅額,酌予調增為每公升新臺幣十五元,以減低飲用安全之顧慮,並適度平衡料理酒降稅之稅收損失。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立法理由自九十二年起,米酒比照蒸餾酒類採從量課徵單一稅額,每公升課徵菸酒稅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致私劣米酒充斥,損害國民健康至鉅,亟待解決。爰參採日本、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蒸餾酒稅制,修正第二款,將蒸餾酒類改按酒精度課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使米酒之菸酒稅負擔合理化,提高廠商合法繳稅意願,降低廠商產製及民眾購買私劣酒誘因,緩和私劣酒問題,以保護消費者飲用酒品安全,維護國民健康,並與國際接軌。
一、酒依其製造方法及使用原料之不同,分為釀造酒類、蒸餾酒類、再製酒類、米酒、料理酒、其他酒類及酒精七大類。仿各國課徵體例,採從量課稅,以簡化稽徵。 二、依據現行專賣利益收入水準,擬訂各類酒之從量稅額。 三、米酒依其製造方法,原應屬蒸餾酒,惟為避免以蒸餾酒類課稅,可能引發價格上漲之衝擊,經我國於WTO入會案諮商過程中,極力爭取,已獲同意保有五年之調適期,爰訂定分年調整其從量稅額。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四款米酒應徵稅額之規定,配合第二條米酒分類之修正刪除,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五款至第七款分別修正款次為第四款至第六款,並作下列修正: (一)我國料理酒僅需加鹽百分之零點五,風味與米酒相同,且因非供直接飲用,與一般飲用酒能作明顯區隔,其稅額遠較米酒等蒸餾酒為低;為能引導消費者烹調使用料理酒,以降低對米酒之需求,爰修正原條文第五款,調降料理酒之從量稅額為每公升新臺幣九元,使料理酒有降價空間,以促其推廣。 (二)酒精係製酒之原料,惟常供流用產製私酒,或被部分業者直接販售,擾亂酒類市場秩序,爰修正酒精從量稅額,酌予調增為每公升新臺幣十五元,以減低飲用安全之顧慮,並適度平衡料理酒降稅之稅收損失。
自九十二年起,米酒比照蒸餾酒類採從量課徵單一稅額,每公升課徵菸酒稅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致私劣米酒充斥,損害國民健康至鉅,亟待解決。爰參採日本、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蒸餾酒稅制,修正第二款,將蒸餾酒類改按酒精度課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使米酒之菸酒稅負擔合理化,提高廠商合法繳稅意願,降低廠商產製及民眾購買私劣酒誘因,緩和私劣酒問題,以保護消費者飲用酒品安全,維護國民健康,並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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