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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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