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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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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應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6條,產製廠商如果需要變更登記,必須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重新填寫廠商登記表,其中要註明變更的事項,並且需要提供相關的證件及其影本作為申請文件。 範例資料:可以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酒廠需要變更其登記資訊,例如公司名稱更名為另一個名稱,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6條,該酒廠必須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的申請,填寫新的廠商登記表,並在表中註明公司名稱的變更事項,同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例如公司名稱更名的相關文件,以及其影本,作為申請的憑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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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6 條規定:「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應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