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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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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統一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四吋照片、標示及圖樣,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2. 2.前項產品登記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規格、菸酒類別、酒精成分及添加物。 二、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 三、包裝材料、包裝方法及每一單位內含容量或淨重。 四、是否專供外銷。 五、是否與其他工廠產品之品質及規格相同。
  3. 3.第一項規定應檢送之樣品照片、標示及圖樣,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二日內檢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規定了產製廠商在開始生產菸酒之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進行申請登記。產品登記申請表需要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規格、菸酒類別、酒精成分及添加物、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包裝材料、包裝方法及每一單位內含容量或淨重、是否專供外銷、是否與其他工廠產品之品質及規格相同。此外,如果無法在開始生產前檢送樣品照片、標示及圖樣,可以在首次產製完成後的兩天內檢送。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酒廠想要開始生產一種新的菸酒產品,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的要求,他們需要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產品登記申請。申請表中需要包括詳細的產品資訊,例如產品名稱、規格、菸酒類別、酒精成分及添加物等。除此之外,他們還需要提供相關的樣品照片、標示及圖樣作為產品登記的一部分。如果他們無法在開始生產前提供這些樣品,則可以在首次產製完成後的兩天內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這樣做可以確保酒廠的產品在合法範圍內並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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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8 條規定:「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統一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四吋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