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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菸酒稅稽徵規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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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 2.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3. 3.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1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的解釋: 1. 已核准登記的菸酒,除非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有變更,必須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在生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 如果已核准登記的菸酒僅為包裝上的使用圖樣有所變更,則應將變更後的包裝樣品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3. 如果已核准登記的菸酒停止生產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已登記的菸酒產品的基本資訊,如名稱、規格等,在任何變更時能夠及時更新並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這樣可以確保菸酒市場的透明度和資訊準確性。這些規定也提供了一個機制,讓菸酒生產者在停止生產時能夠將相關登記註銷,以符合菸酒稅稽徵的需求。 參考資料: 1. 菸酒稅稽徵規則。2022年5月1日修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570103&FLNO=8-1 2. 財政部酒品進出管理平台操作手冊。2022年。https://eita.nat.gov.tw/doc/bdirector129.pdf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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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8-1 條規定:「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