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1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的解釋: 1. 已核准登記的菸酒,除非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有變更,必須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在生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 如果已核准登記的菸酒僅為包裝上的使用圖樣有所變更,則應將變更後的包裝樣品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3. 如果已核准登記的菸酒停止生產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已登記的菸酒產品的基本資訊,如名稱、規格等,在任何變更時能夠及時更新並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這樣可以確保菸酒市場的透明度和資訊準確性。這些規定也提供了一個機制,讓菸酒生產者在停止生產時能夠將相關登記註銷,以符合菸酒稅稽徵的需求。 參考資料: 1. 菸酒稅稽徵規則。2022年5月1日修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570103&FLNO=8-1 2. 財政部酒品進出管理平台操作手冊。2022年。https://eita.nat.gov.tw/doc/bdirector1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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