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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3.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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