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9條的規定: 1. 當產製廠商受託代製菸酒時,需要按照第8條的規定辦理產品登記。在申請產品登記時,產製廠商應該提交委託代製合約書給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審查。如果委託方與代製廠商不在同一個稽徵機關的轄境內,主管稽徵機關在核准產品登記時,應該一併檢附委託代製合約書及產品登記申請表,並通知委託方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 2. 委託方如果依照菸酒稅法第4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為納稅義務人,則應在委託代製合約書上明確註明。主管稽徵機關接到通報資料後,委託方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應另行編製產品統一編號,並通知委託方按照規定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範例: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9條的規定,如果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製菸酒,甲公司要申請產品登記時,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審查。若乙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和甲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不一樣,乙公司的主管稽徵機關在核准產品登記時,應該一併提交委託代製合約書和產品登記申請表給甲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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