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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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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04 月 08 日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十章 附則
§ 44
共 1 條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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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
第三條第六款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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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相互協議及資訊交換
§ 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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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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