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三條第六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44條是指「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三條第六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根據此條款,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自發布日(具體日期未提及)起生效。然而,第三條第六款指明,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這意味著,在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之前,該準則的其他條款已經生效,而第三條第六款則在該日期後才生效。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最新的關於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這些準則的生效日期。例如,該準則的第一條可能是指規定這些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具體的日期可能在文件中未提及。同樣地,第三條第六款可能指明在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特定條款。這些資料可以在財政部相關文件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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