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農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單位為財政金融部門。
  2.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監督農會信用部,如涉及農會會務或其他部門時,在中央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縣(市)應由財政金融部門會同建設或農業部門為之。其對信用部之重大措施,並應以副本通知之。
  1. 農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准辦理。省級農會信用部由財政部洽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2. 農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應設置信用部分部,並準用農會信用部之規定。

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應經財政部許可,並取得設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信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