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應經財政部許可,並取得設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信用業務。
依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在辦理信用業務之前必須經過財政部的許可並取得設立許可證。這意味著農會信用部的成立和運作需經過政府的審查和批准,以確保其合法性和穩健運營。 例如,根據該法規,農會信用部必須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並符合相關的標準和條件,才能獲得設立許可證。該部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農會信用部的運營符合法律法規,並保障投資者和借款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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