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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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農會信用部的設立、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的程序。根據該條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與農業部門需要協商後,轉報財政部核准辦理農會信用部的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省級農會信用部的設立則需要由財政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行協商後處理。 參考資料: - 農會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1) -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79)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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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