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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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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核准辦理。省級農會信用部由財政部洽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2. 2.農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應設置信用部分部,並準用農會信用部之規定。

深度解讀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農會信用部的設立、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的程序。根據該條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與農業部門需要協商後,轉報財政部核准辦理農會信用部的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省級農會信用部的設立則需要由財政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行協商後處理。 參考資料: - 農會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1) -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79)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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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農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