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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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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單位為財政金融部門。
  2. 2.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監督農會信用部,如涉及農會會務或其他部門時,在中央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縣(市)應由財政金融部門會同建設或農業部門為之。其對信用部之重大措施,並應以副本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農會信用部業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地點不同,中央為財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在直轄市以及縣(市),執行農會信用部業務的單位為財政金融部門。 2.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管理和監督農會信用部時,如果涉及到農會的會務或其他部門,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在直轄市和縣(市),財政金融部門應該與建設或農業部門協調。對於信用部的重大措施,主管機關也應該提供副本通知。 根據以上規定,農會信用部業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決於地點是中央、直轄市還是縣(市)政府。在進行管理和監督時,如果有涉及到農會的會務或其他部門,必須進行協調。並且重大措施必須提供副本通知。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信用部在進行業務操作方面,需要遵循地方政府的規定和指示,例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可能會發布相關指導方針。 - 農業委員會可能與財政部合作,制定農會信用部業務的相關規範和政策。 - 當農會信用部要進行重大措施,如業務擴張或調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提供副本通知給相關單位以確保透明度和溝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同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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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農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