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農會信用部經營的業務包括收受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的存款、辦理放款、代理收付款項、代理鄉鎮公庫、出租保管箱等。其中第四款指的是農會信用部提供給會員租借農業產銷所需的設備。農會信用部辦理租賃業務時,必須經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省級農會信用部則需要報財政部核准。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農會信用部的經營業務在合法範圍內進行,保護會員的權益。 參考資料: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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