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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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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 二、辦理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放款。 三、受政府機關及銀行委託代放款項。 四、會員從事農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 五、國內匯兌。 六、受託代理收付款項。 七、受託代理鄉鎮(市)公庫。 八、出租保管箱。 九、其他經財政部准辦理之業務。
  2. 2.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3. 3.農會信用部辦理第一項第四款租賃業務,應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農會信用部經營的業務包括收受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的存款、辦理放款、代理收付款項、代理鄉鎮公庫、出租保管箱等。其中第四款指的是農會信用部提供給會員租借農業產銷所需的設備。農會信用部辦理租賃業務時,必須經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省級農會信用部則需要報財政部核准。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農會信用部的經營業務在合法範圍內進行,保護會員的權益。 參考資料: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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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農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 二、辦理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