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促進銀行健全發展,維護金融安定。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銀行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 (理) 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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