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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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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12 月 29 日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29
共 1 條
第 29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外國銀行分行不符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發布修正之
第三條、第十九條之一至第十九條之三
修正條文者,應於
上開
修正條文施行後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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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
§ 23–28
回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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