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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25–262

25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身分確認程序及交易限額未符合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者,應自本辦法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符合相關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