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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六 章 保險單借款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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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險單借款
第 18 條
要保人
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過依
第十六條第二項
計算金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借款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第 19 條
借款利息,自借款交付之日起
按
單利計算。
要保人
還款時,得將本息一部或全部償還,其利息計算至償還前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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