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11.14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據保費預定利率、生命表、經驗表及其他附加費用,擬訂本法第四條規定保險商品之保險費率。
- 前項預定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視社會經濟及險種性質定之。
- 第一項計算保險費率之生命表及各種相關經驗表,以內政部編算之國民生命表、中華郵政公司所編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國內外各種相關經驗表為準。
第二章 保險契約
- 要保人於要約時,應填具要保書。要保書所載詢問事項,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據實說明,並會同簽名,連同相當於第一期之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司。
- 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
- 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為要約者,應邀同被保險人與業務員會晤。
- 前項所稱業務員,係指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招攬之人員。
第三章 保險費交付
- 保險費分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及躉繳五種,分別依保險契約約定,按保險費率表計算,由要保人按期交付,或按躉繳費率一次交付。
- 前項第二次以後之各期保險費,應依契約約定轉帳交付。轉帳交付保險費後,要保人得要求發給交付保險費證明。
第四章 保險契約變更及恢復
第五章 保險契約終止
第六章 保險單借款
第七章 保險金額給付
第八章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指機關、學校、工廠、公司、行號或其他經政府立案,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其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在一定人數以上者,得以集體保件方式辦理。
- 前項一定人數,由中華郵政公司定之。
- 辦理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者,應推選代表人填具個人壽險集體保件申請書,連同各被保險人之個人要保書及應繳之第一次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司。
- 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
第九章 準備金之提存
- 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
- 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精算假設分別計算下列二項之和: 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二、衡量日該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
- 合約群組如適用變動收費法,應按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調整合約服務邊際反映所收取費用隨投資標的變動性質計算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
- 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及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精算假設分別計算下列二項之和: 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二、衡量日該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
- 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變動收費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
- 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 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或變動收費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係就所收取保費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 於計算剩餘保障負債時,得選擇採下列簡化作法: 一、如群組內每一合約之保障期間不超過一年時,得於發生保險取得現金流量時,將該等成本認列為當期費用。 二、於原始認列時預期提供服務之每一部分之時間與相關保費到期之日相隔不超過一年時,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響數。
- 合約群組於剩餘保障期間內,在事實和客觀條件下已出現虧損情況,應增採一般模型法計算與該群組之剩餘保障期間有關履約現金流量,並就超過第一項剩餘保障負債金額增加之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 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
- 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但未來現金流量預期將於理賠發生日起一年內支付或收取,履約現金流量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響數。
- 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之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 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金。 三、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之特別準備金。但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金管會核准。
-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重大事故,指符合政府發布重大災情,單一事故發生時,中華郵政公司累計各險別自留賠款合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全體人身保險業各險別合計應賠款總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 第一項各款特別準備金之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
- 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定價之預期賠款時,應就其差額部分之百分之十五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二、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超過定價之預期賠款時,其超過部分,得就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如該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時,得由其他險別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所沖減之險別及金額應依金管會訂定應注意事項辦理並報金管會備查。 三、各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當年度自留滿期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時,其超過部分,應依收回規定處理。
- 前項第三款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收回,金管會得基於保險業穩健發展之需,另行指定或限制其用途。
-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各險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第十章 再保險業務
- 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須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包括依再保險合約性質分別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出業務之保險合約資產、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出業務之金融資產,以及基於業務屬性提存分出業務之其他準備金。
- 前項分出業務之保險合約資產係為剩餘保障資產及已發生理賠資產合計數,其衡量除應依下列各款及本章其他條文辦理外,其餘與第四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各項負債採用相同衡量作法,但應反映持有方與發行方不同角度之處理差異: 一、劃分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組合時,應將第十七號公報規範所發行之保險合約組合劃分時所稱虧損性合約以淨利益合約取代。 二、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非屬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不適用變動收費法。其餘衡量模型針對任何因虧損性標的保險合約群組產生之損失,應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調整合約服務邊際或剩餘保障資產。 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衡量之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值,除應與標的保險合約採一致性精算假設外,亦應包括該群組中之合約存在實質性權利及義務而預期產生之所有現金流量,此等現金流量包括該合約群組所保障之預期未來承保並分出保險合約有關之現金流量,且該估計值應反映再保險合約之發行人任何不履約風險之影響。 四、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衡量之風險調整,應反映中華郵政公司移轉該群組風險予再保險人之對應金額。 五、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衡量之合約服務邊際,應反映購買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之任何淨成本或淨利益,以及任何因虧損性標的保險合約群組產生之損失回收及迴轉之金額。
- 依本規則提存之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外,應計算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之相關金額外,並應配合金管會核可之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規定之處理程序,編製相關報表,並記載於特設帳簿。
- 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另將該年度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之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後,依金管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報送。
第十一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全文共 5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