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者,應推選代表人填具個人壽險集體保件申請書,連同各被保險人之個人要保書及應繳之第一次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司。
  2. 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