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第六章 保險單借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11 月 14 日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六章 保險單借款
§ 18–19
共 2 條
第 18 條
開啟 ›
要保人
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過依
第十六條第二項
計算金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借款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第 19 條
開啟 ›
借款利息,自借款交付之日起
按
單利計算。
要保人
還款時,得將本息一部或全部償還,其利息計算至償還前一日為止。
← 上一章
第五章 保險契約終止
§ 16–17
下一章 →
第七章 保險金額給付
§ 20–23
回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