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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過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計算金額百分之八十。
  2. 前項借款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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