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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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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過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計算金額百分之八十。
  2. 2.前項借款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18條,當要保人根據法律第21條第1項申請返還應得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果要保人根據法律第18條終止契約,則根據前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適用於計算方式和條件。具體來說,應根據這些規定來確定要保人可以獲得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和條件。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進一步提供有關這些規定的更多細節或相關的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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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18 條規定:「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過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計算金額百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