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16條第1項的規定,當要保人希望恢復保險契約的效力時,必須填寫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並將保險單及截至申請月份未繳交的保險費及其利息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这意味着在申請恢復保險契約的過程中,要保人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需要補繳的保費及相關費用。 根據第16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恢復保險契約效力的會晤手續時,可以適用第6條的规定。這表示在辦理恢復保險契約效力的會晤手續中,可能需要遵循第6條的規定。 根據這些資訊,我們可以推測當要保人希望恢復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契約效力時,必須填寫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並且將相關文件和款項送交經辦郵局進行申請和處理。此外,在處理申請過程中,可能需要遵循第6條的規定辦理會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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