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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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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要保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契約時,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連同保險單送交經辦郵局辦理;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得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 2.前項發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其金額不得少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之九十。
  3. 3.要保人終止躉繳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返還全部保單價值準備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16條第1項的規定,當要保人希望恢復保險契約的效力時,必須填寫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並將保險單及截至申請月份未繳交的保險費及其利息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这意味着在申請恢復保險契約的過程中,要保人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需要補繳的保費及相關費用。 根據第16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恢復保險契約效力的會晤手續時,可以適用第6條的规定。這表示在辦理恢復保險契約效力的會晤手續中,可能需要遵循第6條的規定。 根據這些資訊,我們可以推測當要保人希望恢復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契約效力時,必須填寫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並且將相關文件和款項送交經辦郵局進行申請和處理。此外,在處理申請過程中,可能需要遵循第6條的規定辦理會晤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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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16 條規定:「要保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契約時,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連同保險單送交經辦郵局辦理;其保險費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