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要保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契約時,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連同保險單送交經辦郵局辦理;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得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 前項發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其金額不得少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之九十。
  3. 要保人終止躉繳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返還全部保單價值準備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