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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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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要保人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恢保險契約之效力時,應填具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連同保險單及截至申請月份未交付之保險費及其利息,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2. 2.前項申請恢復效力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會晤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15條,如果要保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或者要保人已經過世,則由其繼承人接受保險契約。在這種情況下,要保人應填寫契約變動通知書,並由被保險人簽名和蓋章後,連同保險單一起提交给辦理郵局進行相應手續。 參考資料: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1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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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15 條規定:「要保人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之效力時,應填具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連同保險單及截至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