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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要保人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恢保險契約之效力時,應填具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連同保險單及截至申請月份未交付之保險費及其利息,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2. 前項申請恢復效力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會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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