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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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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申請變更受益人或要保人死亡,由其繼承人承受保險契約者,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經被保險人簽名或章後,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14條規定,要保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可以申請變更保險契約。申請變更的保險期間和付費期間不得超過原契約所規定的期間。如果要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則金額不能高於原契約所訂的金額,也不能低於最低保險金額的規定。如果保險費已經支付滿一年以上,則可以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契約。根據參考資料,進一步解釋這些條文的內容如下: 1.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變更保險契約,申請變更之保險期間及付費期間,不得長於原契約所訂者;申請變更保險金額者,其金額不得高於原契約所訂者,亦不得低於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 這段條文規定了要保人可以在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變更保險契約,但是變更的保險期間和付費期間不能超過原契約所訂的期間。如果要變更保險金額,則金額不能高於原契約所訂的金額,也不能低於最低保險金額的規定。這一條的具體範例,可以參考郵局相關的法規、契約樣本或指引文件,以了解具體的變更規定和限制。 2. 前項申請,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這段條文規定了申請變更時,應填寫契約變動通知書,並將其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這一條的具體範例,可以參考郵局的契約變動通知書範本或相關文件,以了解具體的填寫程序和要求。 請注意,我是一個AI語言模型,提供的回答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法律意見或法律建議。如需具體的法律意見,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 要保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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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14 條規定:「要保人申請變更受益人或要保人死亡,由其繼承人承受保險契約者,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經被保險人簽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